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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鑫光電科技格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

公告日期 : 2014-09-01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變更103年度現增發行價格及延長現金增資募集期間3個月
1.董事會決議變更日期:103/09/012.原計畫申報生效之日期:103/07/103.變動原因:本公司原於103年6月3日經董事會決議通過10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3,500,000股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974號核准申報生效在案;因近期本公司股價受到產業訊息之衝擊下修,恐無法順利募集完成,經考量實際募集資金狀況,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擬調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延長募集期間及變更募集計畫。變更前後之說明如下:(1)每股溢價發行價格由原新台幣85元調整為新台幣40元,發行新股數量不變為3,500,000股,預計可募得資金新台幣14,000,000元。(2)原募集期間應自103年7月10日申報生效日起三個月內募集完成,為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擬一併向金管會申請延長繳款期限三個月。(3)增資計劃資金用途、認購股數均維持不變,合計募集新台幣14,000,000元,募集資金減少並不會影響公司未來之營運。4.歷次變更前後募集資金計畫:不適用。5.預計執行進度:不影響。6.預計完成日期:103/10/25。7.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增加產能以提升成本競爭力。8.本次變更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無。9.原主辦承銷商評估意見摘要:不適用。10.其他應敘明事項:一、原股東及員工股款繳納期間:103年9月17日起至103年9月24日止二、特定人股款繳納期間:103年9月25日起至103年9月26日止。三、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基準日:103年9月30日。但若實際收足股款日期與增資基準日不符時,擬授權董事長依實際情況需要另訂現金增資基準日。四、股款催繳期間:自103年9月25日至103年10月25日止。催繳期間若有原股東要求認購,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洽特定人認購之股數予以扣除調整事宜。五、本次現金增資變更案俟呈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若相關時程及日期需修正,將另行召開董事會訂定並公告之。六、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因調降認購價格致原股東、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特訂定相關補償方案:(1)適用對象: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本公司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之特定人。(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103年9月1日起),迄103年9月19日止。(3)申請方式: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退回價差並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前已繳納股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3年09月19日)前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檢附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並加蓋股東原留印鑑,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22號5樓;電話:(02)2563-5711)提出申請,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仍維持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補償繳交認購股款所損失之利息,計算公式如下:A.在可認購比例範圍內之部份:【認購股數x(85-40)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利率(註2)/365】B.超過可認購比例範圍外之部份:【超過可認購比例股數x原發行價格85元】x【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 x利率(註2)/365】2.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股東、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註1)之天數)×年利率(註2)/365】3.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股東自行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原繳款期限截止日起至退回日應加計之利息:仍維持認購意願者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註1)以支票及掛號郵寄(郵資自行股東負擔)或匯款方式退回價差及補償利息。
註1:實際退款日訂為103年9月30日;應付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支付。註2:年利率係依本補償方案公告日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機動利率1.345%計算之。七、本公司負責人已出具承諾書,內容如下:本公司一○三年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乙案,業於103年7月10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5974號函申報生效在案。因近期本公司股價受到產業疑慮訊息之衝擊下修,恐無法順利募集完成,經考量實際募集資金狀況,為期能完成此次資金募集,擬調整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股數、延長募集期間及變更募集計畫,本公司董事會業於103年9月1日決議通過向行政院金管會證期局申請調整本次現金增資發行價格、股數、延長募集期間及變更募集計畫暨對原股東及員工等可能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之補償方案。本公司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不影響原股東或員工權益。若原股東及員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賠償責任。八、俟主管機關核准後,後續相關事宜授權董事長依規定全權處理及另行公告。<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