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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碩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1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

公告日期 : 2008-12-05

1.事實發生日:97/12/052.公司名稱:凱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97/12/05董事會議案結果一、董事會決議日期:97/12/05。二、買回股份目的:轉讓予員工。三、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四、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 新台幣肆仟萬元。五、預定買回之期間:97/12/10~98/02/09。六、預定買回之數量(股):不超過400萬股。七、買回區間價格(元): 每股新台幣3.4元至10元之間,惟股價若跌破買回股份價格區間下限,仍可繼續執行買回股份。八、買回方式: 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興櫃股票市場買回。九、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不超過4.768%。十、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十一、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十二、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不適用。十三、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經民國97年12月5日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十四、「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一條 目的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及參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轉讓股份之種類、權利內容及權利受限情形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轉讓期間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受讓人之資格凡本公司及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在職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得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 轉讓之程序員工得認購股數,按公司考量員工職等、服務年資、績效表現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等標準訂定。該項受讓人之資格及得認購股數,將依轉讓當時之相關法令規定,並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與方針所需,由董事長全權核處。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本辦法訂定及告知符合資格之員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轉讓期間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約定之每股轉讓價格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 轉讓後之權利義務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其他有關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事項一、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作業。二、員工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喪失其請求轉讓股份之權利:1.於轉讓期間內留職停薪尚未復職者。2.於本辦法訂定後因任何原因與公司終止僱傭關係者。3.於轉讓期間屆滿,仍未申請轉讓者。第十條 其他本公司為轉讓與員工所買回之庫藏股,應自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全數轉讓,逾期未轉讓部分,視為本公司未發行股份,應依法辦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第十一條 修訂與生效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十五、「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十六、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一、本公司經97年12月5日第四屆第九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興櫃股票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不超過400萬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4.768,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4.569,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含委託出席2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十七、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不適用。十八、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不適用。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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