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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2014-10-23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為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10/23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擬於本公司特別股股東中具公股或泛公股身分,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1項規定之法人中選擇之。本公司擬選擇接洽之應募人包含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及財團法人中技社等,目前為本公司董事或為中華民國中央政府具有直接或間接控制關係之法人,與本公司間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惟最終擬參與認購私募普通股之應募人尚未洽定。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300,000,000股5.得私募額度:擬於總發行股數不超過1,300,000,000股限額內辦理私募,自股東會決議本私募案之日起一年內一次辦理。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係依「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第2點第(二)項第2款之規定,以(a)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 點選系統內本公司普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 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 (b)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兩者 孰高者作為參考價格。(2)本次私募之實際發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發行 價格,擬請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以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 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3)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將參酌本公司定價當時實際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及定價日 參考價格等因素後決定之,定價方式經財務專家評估後認為尚屬合理。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私募資金將用以充實公司營運資金及進行資本支出且因應未來資金之需求,以執行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改善公司財務結構。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進行「財務改善方案」,其中政府同意給予延長特許期之前提,在於增加公股或泛公股對本公司之持股,為符合此要求,且考量私募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本公司目前確有挹注營運資金之需求,故擬採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達到強化財務結構、充實營運資金之目的,爰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之規定,以私募方式洽特定人認購本公司普通股。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1.參考價格: 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除依該條文規定之轉讓對象及條件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3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發行滿3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本次私募普通股公開發行。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6.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案應以本公司「財務改善方案」業經本公司及交通部雙方同意,並由相關 當事人簽署相關契約及書面文件為辦理前提。(2)本次私募普通股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辦理私募實際情形及其他未盡事宜等, 若因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規定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之影響須變更或 修正時,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3)本公司將於預定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提案討論本案。<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