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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

公告日期 : 2015-01-20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結果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637號2.事實發生日:104/01/20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建設)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陸工程)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甲種特別股之97年1月1日至97年12月31日間之股息未付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49,837,5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備位請求本公司應給付99,675,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4月25日判決駁回上開請求,大陸建設及大陸工程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審理後,於今日宣判,其判決主文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件判決為第二審判決,本公司將視上訴人是否提起上訴,再行研議相關措施。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