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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 特別股股

公告日期 : 2015-02-05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及丙一種 特別股股息訴訟案判決確定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高等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上字第385號2.事實發生日:104/02/05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產物」)以其所持有本公司所發行之甲種及丙一種特別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求本公司給付甲種特別股股息新臺幣(下同)9,945,205元及丙一種特別股股息4,485,140元,共計14,430,345元,及自聲請調解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03年2月26日駁回上開請求,新光產物不服,提起上訴。4.處理過程:本公司於今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之102年度重訴字第38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104年1月26日確定。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