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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 及給付9

公告日期 : 2015-02-24

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本公司收回部分甲種特別股 及給付97年度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29號2.事實發生日:104/02/24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收回甲種特別股及未給付97年度股息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整,及其中5,000,000元自99年2月27日起、其餘25,000,000元自99年1月1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7日上午09時30分於該院第3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