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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九種部分特別股

公告日期 : 2015-02-17

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請求本公司收回丙九種部分特別股及給付98年度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3年度重訴字第465號2.事實發生日:104/02/17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以本公司未收回丙九種特別股及未給付98年度股息為由,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2,565,171元整,及其中8,556,000元部分自100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54,009,171元部分自100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4日下午3時50分進行準備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