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未上市
首頁 > 最新重大公告 > 台灣高鐵重大公告

台灣高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大行庫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

公告日期 : 2015-03-1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大行庫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土地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中小企銀」)等七大行庫被告: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2.事實發生日:104/03/12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七大行庫請求金額臚列如下:a.兆豐商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b.臺灣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2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c.合作金庫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d.第一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e.華南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f.臺灣土地銀行請求本公司應給付100,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g.臺灣中小企銀請求本公司應給付75,000,000元,及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前開七大行庫所請求之金額為本公司發行甲種特別股自民國97年1月1日迄97年12月31日止之股息共計800,000,000元及其遲延利息。4.處理過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知本公司,訂於104年4月15日上午10時整進行言詞辯論程序。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依法院通知遵期到庭進行訴訟程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