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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茂科技說明本公司大溪廠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遭桃園縣環保局處分一事

公告日期 : 2009-04-10

1.事實發生日 :98/04/102.發生緣由:環保局於98/03/10至本公司大溪廠稽查,本公司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府環空字第0970607155號)-光電材料、元件或電子零組件製造程序(M01),設有蓄熱式焚化爐(A001)。蓄熱式焚化爐(A001)未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作之規定,每日記錄廢氣出口溫度、操作溫度、廢氣入口溫度及廢氣流量,認定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桃園縣政府遂於98/4/6開立罰鍰新台幣10萬元之裁處書,並責成本公司立即填寫每日操作記錄,並限期於98/5/1前檢送固定污染源每日操作記錄至桃園縣政府收受,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按日連續處罰。3.處理過程:依規定辦理。4.預估可能損失:新台幣10萬元。5.可能獲得保險理賠之金額:無。6.預計改善情形及未來因應措施:依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操作之規定,每日記錄廢氣出口溫度、操作溫度、廢氣入口溫度及廢氣流量。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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