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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宇生物公告有關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之一審判決。

公告日期 : 2008-10-09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許清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號。2.事實發生日:97/10/08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原告許清祥主張:1.本公司涉及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決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含加計利息)。2.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黃哲倫違反保密條款,請求法院判決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長黃哲倫應共同給付違約金新台幣肆佰萬元(含加計利息)。4.處理過程:案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本公司因涉及侵權行為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萬元(含加計利息)及違反保密條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萬元(含加計利息)。本公司仍可提起上訴。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法院判決本公司須給付原告上限金額新台幣伍佰壹拾萬元(含加計利息)。本案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不構成重大影響,且本案尚可上訴。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盡全力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完善處理之,並研議評估本案上訴。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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