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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聚太陽能臺北地方法院准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

公告日期 : 2014-11-14

臺北地方法院准許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銀行」)之本票裁定聲請(更正)
1.事實發生日:103/11/142.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2年3月1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參億元」,嗣於民國103年6月30日經新光銀行提示僅支付部份外,其餘新臺幣50,000,000元未付款,為此,新光銀行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若本公司不服該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3.因應措施:擬提報董事會,討論後續之應變以確保全體債權人之權益。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