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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事業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ICC)之仲

公告日期 : 2017-08-21

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 (ICC)之仲裁判斷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06/08/182.公司名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前因美商花旗銀行海外投資公司Citibank Overseas Investment Corporation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CitibankTaiwan Limited)(下稱仲裁聲請人等)就連動債爭議遭第三人求償,請求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依股權協議(Voting and Proxy Agreement, VPA)負契約上賠償責任,並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提請仲裁,本公司於106年8月18日收盤後獲悉ICC的終局仲裁判斷(Final Award),該仲裁庭認定本公司及其他五名相對人就仲裁聲請人等遭第三人求償之金額,應依VPA之約定負賠償責任,判斷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須連帶給付仲裁聲請人等美金12,870,725元,暨自102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662%計算之利息及自仲裁判斷日送達之翌日起,按年利率4%計算之利息;並應負擔仲裁所生之費用美金3,271,636.66元及其利息。6.因應措施:本件 ICC外國仲裁判斷仍須向台灣法院聲請承認後,始可在台灣執行,又本件係因連動債爭議致使本公司與其他五名相對人遭連帶求償,本公司已委請法律顧問研商後續因應處理措施,以維護保障本公司及本公司股東權益,並減輕衝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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