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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贖回第二次發行之甲種附認股權特別股案

公告日期 : 2008-09-25

1.事實發生日:97/09/252.契約相對人:不適用3.與公司關係:不適用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NA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不適用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94年10月31日發行第二次甲種附認股權特別股2.5億元,共25,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將於97年10月30日滿三年到期。收回價格:依公司章程規定按原始發行總價與積欠之股息合併計算。資金來源:增資發行新股收回本次到期特別股。停止過戶期間:自97年10月26日至97年10月30日止。贖回基準日:97年10月30日。贖回股款發放日:若增資發行新股收回特別股作業程序未能於到期日前完成,按公司章程本公司應按原訂股息率以複利方式計算,自贖回基準日至實際展延期間支付延滯利息。本公司將依甲種附認股權特別股贖回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為配發對象,並另訂發放日辦理發放手續。上述減資相關事項,若因主管機關規定或客觀影響而須修正時,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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