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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瑞磁生技公告本公司修訂106年第二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公告日期 : 2017-10-06

1.事實發生日:106/10/052.原公告申報日期:106/08/1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06年第二次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董事會決議修訂106年第二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部分條文。 (2)修正後條文如下: 三、員工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各子公司之全職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本公司直接 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而對其具有控制能 力者。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以及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本 公司董事長提案並經董事會核准後決定之。惟如有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 者,應先提請薪酬委員會決議。 四、(略) 五、發行條件 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一)既得條件: 1. 本公司首次申請之腸炎多元檢測產品和儀器成功獲得FDA 510K批准的通 知後,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得立即既得百分之百股份。 2. 前述FDA 510K批准日期必須自本次限制權利股票發行日起360日內完成 批准。 (二)發行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新股 (三)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 1. 自願離職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 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 其他終止僱傭關係(含無須預告的終止勞動契約、停職、免職、退休及 資遣)除上述原因外,因其他原因致本公司或子公司與員工間勞動契約 關係終止者,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 股份並辦理註銷。 3. 留職停薪 經由本公司或子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三個月或少於三個月之員工,其 獲配限制權利新股之期間計算將停止至其復職之日起再行起算。經由本 公司或子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三個月以上之員工,於留職停薪生效日 即視為未符既得條件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 辦理註銷,惟董事會核准者,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其未符既得條件 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4. 一般死亡 除本辦法所述之職業災害死亡外之其他死亡均視為一般死亡。未符既得 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死亡當日即視為喪失達成既得條件資格, 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5. 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a)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日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b)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由法定繼承人於事實發生後 ,依相關繼承法律及中華民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 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依信託契約約 定取得移轉股份。 6. 調職 如員工請調轉任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應比照自願離職人員方式處理,惟若應本公司或子公司之要 求而調動者,不在此限。在此情形下,其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之處理,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7. 就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包含因前開各項所列事由所致之 未符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本公司將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 註銷,惟其所衍生之配股及配息,員工毋須返還或繳回。 六、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 前受限制之權利如下: (a)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 保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契約執行之。 (c)除前述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它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 公積之受配權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相同。 2.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 信託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由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 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七、稅賦 員工因本辦法既得股份所生相關稅賦,依相關地區(包括臺灣及員工所 在地)的稅賦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八、簽約及保密 (a)本公司完成法定發行程序後,即由承辦部門通知獲配員工簽署「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經獲配員工完成「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契約書」 簽署後,即視為取得獲配權利;未依規定完成簽署者,即視同放棄獲 配權利。 (b)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員工經通知簽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契約書」後,應就本辦法及獲配股份之相關內容及數量均應 遵守保密規定。若有違反保密義務情事,視為未達既得條件,本公司 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九、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 。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之英文版僅為參考用,如與中文版有不一致之處,應以中文版為 準。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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