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未上市
首頁 > 最新重大公告 > 安可光電重大公告

安可光電上櫃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執行說明

公告日期 : 2009-04-03

1.事實發生日:98/04/032.公司名稱: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5.發生緣由: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第5屆第25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及第461次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執行說明6.因應措施:依相關規定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對於上櫃案承銷公告前承諾應辦理事項及公開說明書應行補充揭露事項辦理情形說明如下:(一)承諾於上櫃掛牌後,至少每三年應參加中華公司治理協會辦理之「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制度評量」,評量結果並應於股東會報告:本公司已出具承諾書辦理(二)承諾 貴中心於必要時得要求本公司委託經 貴中心指定之會計師或機構,依貴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外部專業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 貴中心,且由本公司負擔相關費用:本公司已出具承諾書辦理(三)承諾於最近一次股東會修正章程,於章程訂明董事、監察人之選舉方法,並訂明該方法有修正之必要時,除應依公司法第172條等規定辦理外,並應於召集事由中列明該方法之修正對照表:將於本年度股東常會修章辦理。(四)承諾於上櫃掛牌前,更換監察人元榮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席:已改選完成。(五)承諾於訂定上櫃掛牌前之承銷價格時,充分考量97年最近期營業收入及稅前純益較96年度同期衰退之影響:本公司已出具承諾書辦理。(六)於公開說明書補充揭露事項:(1)公司面臨同業競爭,主要原物料掌握在日、韓廠商及產業變化對其產品生命週期之影響等風險及所採具體因應措施(2)營運狀況:公司如何招募優秀研發人員及提升研發能力之說明及公司未來產品佈局策略之說明。(3)特別記載事項:本公司於96年9月28日自錸德科技分割出來,錸德科技當時持有本公司100%股權,截至送件日為止,錸德科技持有本公司60.19%股權。有關本公司對錸德科技為降低對本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其分散對象、價格之決定方式,暨未違反本中心上櫃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說明。前述相關內容請參閱本公司「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暨股票初次上櫃公開說明書」,詳公開資訊觀測站(http://newmops.tse.com.tw/)(七)推薦證券商對公司以下說明之評估意見:(1)對公司業績變化合理性及未來發展性之評估意見。(2)對公司面臨同業競爭,主要原物料掌握在日、韓廠商及產業變化對其產品生命週期之影響等風險及所採具體因應措施說明之評估意見。(3)對公司如何招募優秀研發人員及提升研發能力說明之評估意見。(4)對公司未來產品佈局策略說明之評估意見。(5)公司有關錸德科技為降低對該公司之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分散行為,其分散對象、價格之決定方式,暨未違反本中心上櫃審查準則第1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說明之評估意見。(6)對公司96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97年上半年度自行結算之稅前純益分別為92,910仟元及27,440仟元,有關稅前純益下降原因及所採具體改善措施說明之評估意見。前述相關內容已依規定揭露於推薦證券商評估報告之中。
<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