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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電信公告本公司聲請重整事件,法院准予重整裁定

公告日期 : 2009-03-05

1.收到裁定書之日期:98/03/042.裁定書之主文全文:(1).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准予重整。(2).選派張敏玉、駱建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重整人。(3).選任洪士琪、黃慶堂及簡仁德為重整監督人。(4).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間及場所: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至同年四月三日之營業時間。處所為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八十號三樓(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5).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須申報。(6).債權人及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及行使權利。(7).所申報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上午十時。處所為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八十號三樓(即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8).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處所為台北縣新莊市中正路五百四十二號之十六王田科技大樓三樓。(9).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3.裁定書之理由摘要:臺北地方法院審酌本公司業務、財務、資產與負債等情狀,與主管機關以及檢查人、債權人之意見,認為本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非無重建更生之可能,依公司法第285條之一第3項第2款規定,准予重整。4.當事人、法院名稱及相關文書之案號: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碩英股份有限公司、吳清源、汪憶珊、大眾全球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字第五、六號。5.裁定日期:98/03/036.擬處理方式:依裁定主文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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