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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金融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再次申請延長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募

公告日期 : 2009-01-13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再次申請延長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款募集期間事宜。
1.事實發生日:98/01/122.發生緣由:(1)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7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2,7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38552號函申報生效核准在案,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45995號函核准,同意延長本公司募集期間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2)因有原股東放棄認股需另洽特定人認購,惟因目前所洽特定人部分為公股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轉投資本公司需事先報經其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後使得為之,作業審核時間較長,因此擬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再次提出申請延長現金增資股款募集期間三個月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惟最終仍須視主管機關准駁與否而定。3.因應措施:(1)本公司出具承諾書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因本次現金增資案申請延長募集期間而致影響善意股東之權益時,本公司願負損害賠償責任。(2)本公司申請延長募集期間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若仍未能於核准延長募集期間內將資金募集完成,本公司訂定97年度現金增資利息補償方案如下:(A)補償對象:參與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之股東,包括員工、原股東、特定人。(B)補償金額:按各股東實際繳納股款金額於現金增資代收專戶內所孳生之實際利息。(C)補償期間:係股款實際退款日(註)向前推算至各股東繳款入帳日。(註)實際退款日係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俟接獲主管機關核准撤銷或廢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4.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公司再次申請延長募集期間案若經主管機關通過,有關現金增資相關日期事宜將另行召開董事會決議,並重新公告之。(2)承諾書如下:承 諾 書一、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70,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2,700,000,000元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38552號函申報生效核准在案,並於九十七年九月三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45995號函核准,同意延長本公司募集期間至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根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一條規定,本公司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募集作業應於九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募足並收足現金款項,但因原股東未認足全部增資股份需另洽特定人認購時間延長,業經本公司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第四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再向 鈞會申請延長九十七年度現金增資案募集期間至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三、因本次現金增資案申請延長募集期間而致影響善意股東之權益時,本公司願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承諾書人: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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