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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電信本公司聲請延長緊急保全處分期間,已獲准延長90日。

公告日期 : 2008-12-04

1.事實發生日:97/11/282.發生緣由:本公司向法院聲請之緊急保全處分,於97年12月09日屆滿,為期重整裁定前能保持公司現狀及法院須待檢查人提出檢查報告後,始能決定重整一案。爰依公司法第287條第2項規定,於97年11月27日具狀聲請延長緊急保全處分之期間,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延長90日,重整案件目前仍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查中。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於97年12月2日收到法院前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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