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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頡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事宜

公告日期 : 2008-11-12

1.董事會決議日期:97/11/122.發行期間: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起一年內分次或一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認股權人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持股超過50%之子公司(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96.12.26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函釋規定)編制內員工為限。各個員工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等,經董事長初核後並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核定之。本公司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憑證不得超過每次發行總數之10%,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1%。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5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須發行新股1,5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以不低於發行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為認股價格。若發行日本公司已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則以發行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為認股價格。若該期淨值或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認股權人自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日起依本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繳納股款,轉換為普通股新股。認股憑證之存續期間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止,認股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認股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屆滿2年 50%屆滿3年 75%屆滿4年 100%前述權利期間及比例,董事會得視每次發行情形調整之。(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自願離職: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二、退 休:已授予之認股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六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三、死 亡: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於死亡日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四、因職業災害致殘疾或死亡者:1.因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憑證,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六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2.因職業災害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憑證,得由繼承人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第六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五、留職停薪: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留職停薪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逾期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利,並遞延至復職日恢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復職日起回復其權利,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本認股權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滿未申請復職者,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六、資 遣: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得自資遣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該項存續期間依序往後遞延。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自資遣日起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七、逕行解僱: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逕行解僱者,自解僱日起已、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憑證均視為放棄認股權利。八、調 職:如認股權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子公司除外)時,其認股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但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於第六條權利行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九、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利者,即視為放棄,不得於事後再行要求行使該認股權利。(五)放棄或收回認股憑證處理方式認股權人放棄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本公司應以發行新股,交付認股權人作為履約方式,其所發行之普通股新股與已發行之普通股權利、義務相同。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台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日起即得上市(上櫃、興櫃)買賣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普通股股份變動時認股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