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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豐科技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以擇一或搭配方式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

公告日期 : 2017-10-06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擬以擇一或搭配方式辦理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案
1.事實發生日:106/10/06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6/10/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3.私募股數或張數:本公司為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因應本公司 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並考量募集資金之時效性及便利性,擬提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於適當時機,視當時金融市場狀況,於不超過30,000,000 股之額度範圍內辦理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或於上限不超過新台幣參 億元之額度範圍內發行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每張面額為新台幣壹拾萬 元。並自股東臨時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就前述籌資工具以擇一或搭配之 方式分三次籌措資金。 4.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私募普通股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實際定價日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 價格為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惟若本公司辦理減資,則以減資基準日後股數,設算每股淨值。 暫以106年10月6日為定價日,以106年第2季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之 股東權益,及第一次減資後之股數設算,每股淨值為10.11元,以此 參考價之八成設算,暫訂私募普通股價格為每股8.09元。 (2)私募可轉換公司債 本次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理論 價格將以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而擇定之計 價模型定之。目前暫以106年10月6日為定價日,並依前述方式計算 之暫定轉換價為10元。 (3)上述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 擬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範圍內,視日後洽定特定人情形及市場 狀況決定之。 因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日後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流動性較差, 故本次私募普通股及私募可轉換公司債價格之訂定方式應屬合理。 (4)本公司因記憶體封裝產業競爭激烈,造成連續五年呈現虧損,致使 106年第2季每股淨值為4.05元,經過106年第一次減資後始回升至 10.11元,惟因下半年持續虧損,淨值將持續減少,故考量本次私 募完成之可能性,依主管機關規定之定價方式,可能產生私募普通 股每股價格或可轉換公司債轉換價格或將低於票面價格,係屬合理。 而依上述定價方式致使私募價格低於股票面額所增加之累積虧損對 股東權益之影響,本公司將視未來營運狀況決定以帳上未分配盈餘 、資本公積或減資方式消除之。若未來公司營運有減資之必要時, 將提請股東會討論辦理。 5.特定人選擇之方式:本公司特定人之選擇將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台財證一字第  0910003455號令規定辦理。惟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如應募人為關係 人或內部人,可能名單如下: 應募人 選擇方式與目的 與公司之關係 卓恩民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董事長暨總經理 羅啟彰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封裝中心副總 鄭文傑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製造中心副總 龍振炫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產品開發中心副總 倪偉傑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資源整合中心副總 陳俊昌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行銷業務處處長 黃仕丞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製程發展處副處長 郭良杰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品保處副處長 楊宗諺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封裝產品工程處處長 陀志剛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測試製造處處長 蔡志明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生產企劃處副處長 黃立沁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封裝製造處副處長 龔怡萍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財務處副處長 藍文相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模組化產品處副處長 許煌志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影像產品處資深經理 李國智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資訊處處長 賴志榮 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 管理處副處長 群成科技 技術上對本公司業務發展相輔相成 子公司 (法人應募人群成科技之十大股東資訊請參考私募專區) 6.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為順利於短期內取得營運所需資金,擬透過 私募方式向特定人籌募款項,以充實營運資金、健全公司財務結構 及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 (2)得辦理私募額度:採擇一或搭配方式於不超過30,000,000股額度內私 募普通股或於上限新台幣參億元額度內私募可轉換公司債,於股東 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次私募資金將分三次辦理 ,各次未募足之餘額,將承上次餘額於第2次及第3次募足,各次資 金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及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 金需求,各次資金預計將可帶來強化公司競爭力、改善財務結構與 償債能力,並對股東權益有正面助益。 7.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8.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 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且於交付日起 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餘不得再行  賣出。本次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轉換成普通股,將自交付 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視當時公司現況依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報補辦公開發行及掛牌交易。 9.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普通股或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之主要內容,除 私募價格定價成數由股東會決議外,包括實際定價日、發行價格、發 行條件、募集金額、資金用途、效益及進度、發行辦法及其他未盡事 宜,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需要 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 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事宜。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