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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豫寧公告本公司辦理106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機構

公告日期 : 2017-12-12

1.事實發生日:106/12/122.發生緣由:(1)依據「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9條第2款規定,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應委託金融機構代收價款,並存儲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專戶內,且應分別訂立委託代收價款合約書及委託存儲價款合約書,並於訂約二日內,將訂約行庫名稱及訂約日期公告。(2)本公司已於106/12/12與銀行簽訂委託代收價款及存儲價款合約,故依規定辦理公告。3.因應措施:不適用。4.其他應敘明事項:(1)委託代收價款機構: 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2)委託存儲價款機構: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