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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揚光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07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公告日期 : 2018-02-10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2/10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認股資格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超過50%)之全職 正式員工為限,認股基準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 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職責、年資、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發展潛力等,由董事會 同意認定之,惟獲配員工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 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 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1,000單位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須買回之股數:1,000,000股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認股價格: 1.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不得低於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 日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且不得低於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 報告每股淨值,惟實際認股價格由董事會訂定之。 前述普通股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係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 通股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 2.本公司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發行者,其認股價格以不得低於發行當日本公司 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於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 認股價格。(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即可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證之存 續期間為五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 張認股權利,認股權憑證及其權利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其他方式處分 ,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與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 失或度考核未達前80%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 註銷。(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四)認股權人如有下列情形者,則採以下方式處理: 1.離職(含自願離職及解僱):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失效。 2.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 利,必須自退休日起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 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當日即失效。 3.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法定繼承人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且自認股權 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 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失效。 4.因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 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 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權利人死亡時,法定繼承人 依法完成必要之繼承程序後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惟該認股權利,必須自 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5.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 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 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時間為限,逾期未行使則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失效。 6.留職停薪: 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 始日起五日內(期間末日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個營業日)行使認股權利,但若遇有 第八條第一項之情形者,認股權行使期間得依上述規定期間依序往後遞延,逾期 未行使者,凍結其認股權行使權利,並遞延至復職後恢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 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並 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7.調職: 如認股人調動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認股權憑證應比照離職人員方式處理 。為應本公司之要求而調動者得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主管人員於本條第二項權利行  使時程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除上述規定外,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 期間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9.認股價格之調整:(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券 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酬勞發行新股者外,遇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包 含私募) ,包括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合 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情事,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調整後之認股價 格計算方式如下: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新股發行股數)]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該總股數係以本公司最近一次向經濟部變 更登記之實收資本額為準,不含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認股權股 款繳納憑證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2.本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時,認股價格得依相關規定調整之。 3.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公司因員工酬勞發 行新股,前項調整公式之每股繳款金額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二)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時, 認股價格應依下列公式計算調整後之認股價格,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股份/減資後已發行股份)。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每股退還現金金額)x(減資前已發行股數÷減資 後已發行股數)(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現金股利,認股價格依下列方式等幅調降之。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若有超過百分之一點五者,應按所占每股時 價之比率於除息基準日按下列公式調降轉換價格: 調降後轉換價格=調降前轉換價格x(1 -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2.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前,應以「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與「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前三十個營 業日興櫃市場之加權平均價格」孰高者為準;股票上市(櫃)掛牌日後,應以現金 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 術平均數為準。(四)前三項之計算皆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停止行使認股權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二)所定之時 程行使認股權利,並填具員工認股權請求書向本公司提出申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 ,且不得申請撤銷。(二)本公司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 後,即不得撤銷認股權。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即通知股務代理機構,將其認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交付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四)若上述普通股股票交付時,本公司普通股若依法得於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證券交易 所買賣時,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掛牌買賣。(五)本公司應於每季至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登記。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後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一)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報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 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 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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