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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1 中興航空 直升機摔機 中興航空 須賠駕駛6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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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升機摔機 中興航空 須賠駕駛690萬

新聞發生日期:2015-08-21 |  相關公司:中興航空 |  瀏覽人數:97

  前年中興航空直升機執行玉山氣象站運補作業時失事墜毀,正副駕駛殉職,兩人家屬獲保險理賠後,再依民航法規定航空器失事,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公司都應賠償,提告要求中興航空再賠1,535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判決中興應再賠兩死者家屬共690萬元。本案可上訴。
  正駕駛張國綱、副駕駛林益淇家屬指出,2013年10月清晨,兩人依公司指示駕駛kAWASAKIBK117B-2型直升機,飛赴玉山北峰氣象站執行物資運補作業,在第二趟從塔塔加停車場飛到玉山北峰降落時失事墜毀,造成正副駕駛張國綱、林益淇及一名乘客罹難。
  張、林家屬主張,兩家屬雖各取得保險理賠、勞保補償,但依民航法規定,航空器失事,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公司都應賠償,因此請求中興航空還要再賠償兩家人共1,535萬餘元。
  中興航空辯稱,張、林兩家屬已取得保險理賠、勞保補償分別是1,061萬元、949萬元,所受損害已經填補;這次直升機失事原因仍由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調查中,應待釐清肇事責任再談賠償;該公司連續兩年虧損,只剩一架直升機營運中,無力負擔龐大賠償費。
  法院審理指出,航空法第89條規定,航空器失事致人死傷,不論故意或過失,航空器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不可抗力所產生的損害亦應負責。因此,不論是否因為正副駕駛過失導致直升機墜毀,中興航空都要賠償。
  判決書指出,飛安會初步調查,直升機不排除是在降落時受突來陣風影響致尾旋翼失能墜毀,沒有證據認定是正副駕駛操作失當,昨天判決中興航空要再賠償張國綱家屬139萬餘元,林益淇家屬550萬餘元。
  張、林家屬另外向國泰人壽人求償兩人生前投保的「交通飛行險」每人各100萬元。法院認為,保險合約是「公眾搭乘」飛行器失事才理賠,兩人是機師不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失事,不符理賠規定,判國泰免賠。<摘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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