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所得是今年才納入個人最低稅負制,但個人最低稅負已實施數年,各項稅基中,過去最容易出現爭議的是「未上市櫃公司的證券交易所得」。提醒納稅人注意,這項所得不僅難以漏報,而且連交易金額和成本都被國稅局掌握,不容易低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已經是國稅局每年查核最低稅負申報的重點項目,只要當年度轉讓股數龐大,國稅局還會成立專案查核。提示成本對自己有利者,就提示成本,對自己不利就設算所得,這是一般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的原則,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的申報當然也不例外。就有不少人對原始成本不復記憶,設算所得申報,但國稅局卻有能力找到原始成本,重新計算所得,開單補稅。

根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4條規定,若已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當作所得額,併入個人的最低稅負中一起申報。【如果連實際成交價格都沒有辦法提供】,國稅局會以買賣交割日的公司資產淨值計算為收入,再用收入的75%當作所得額。【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用成交價格的20%當作收入申報,是符合規定。但國稅局若能找到原始成本,就得以按實際成本計算所得補稅。國稅局要取得實際成本並不難。

公司每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都必須申報「公司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包括股票的出讓人、取得價格、出讓股數、轉讓原因等各種資料,這些資料都會被國稅局妥善保存,就算股東是在多年後買賣股票,因為個人沒有記帳習慣,對於當年的取得成本已經不復記憶,但國稅局可是會幫你記得一清二楚。舉例來說,王先生八年前以每股10元的價格取得未上市S公司股票,去年以每股20元價格轉讓,實際上獲利10元,但卻以無法證實原始取得成本為由,直接用實際成交價格20元的20%,申報每股4元為所得額。若被國稅局查獲,就會將王先生的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從每股4元調高為10元,並加以補稅。屬於認定調整問題,不涉及漏報或短報,只會補稅,不會罰款。

因此,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最好還是以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當作所得額。申報時,別忘記檢附收款、付款記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的文件,以供國稅局查核認定。不過,未上市櫃公司的股東們也不用太擔心,因為最低稅負每年有600萬元的扣除額,十年加起來高達6,000萬元,所以在可控制的情況下,可以試著控制出售的所得額在每年600萬元以下,當年度就不會有額外的所得稅負。                           【2010/05/17 經濟日報】

新增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