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立法院初審通過的「媒體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法草案」(俗稱反媒體壟斷法),將媒、金分離條款納入規範,不過,經營版圖擴及有線電視、電視購物、頻道的富邦金控董事長蔡明忠,以及經營平面媒體的聯邦銀行大股東之一林榮三,將因為相關配套條文包括「回溯條款」保留,導致相關配套措施不完整,成為媒、金分離的漏網之魚。
  根據初審通過的反媒體壟斷法規定,「為避免金融控股集團挾持資金優勢,對媒體產業形成不公平競爭,造成壟斷獨佔聯合之情事,明定媒、金分離條款」,包括金控公司及負責人不能經營媒體,上述媒體範圍則包括有線電視、廣播、頻道及平面媒體在內。
  富邦人壽目前是台灣大的逾3%大股東之一,台灣大之前透過台固媒體買下國內5家系統台,目前是國內第4大有線電視系統台。
  雖然富邦投資台灣大,不過,若核算富邦在台固媒體間接持股比例、還不到5%,以反媒體壟斷法對於「整合」定義、必須達到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總數10%以上者才能構成整合要件來看,台灣大投資台固媒體、乃至於所屬關係企業投資頻道節目、頻道均不受媒金分離條款管束。
  至於蔡明忠以個人及家族名義成立大富媒體、並以大富媒體做為投資凱擘有線電視的主要標的,並非由富邦金控直接投資,大富媒體負責人亦非金控公司、銀行或保險負責人,再者,該併購案係於反媒體壟斷法立法通過之前完成;除非反媒體壟斷法溯及既往、同時將「自然人、四等親」等「關係人」條例納入媒、金分離條款內,否則,蔡明忠以大富媒體併購凱擘、亦不受媒金分離條款約束。
  同樣情況也發生在自由時報創辦人林榮三身上,林榮三目前是聯邦銀行大股東之一,但林榮三並未擔任聯邦銀行董事長,因此,依照「媒、金分離」規範金控公司負責人不能投資媒體來看,也管不著林榮三投資媒體。
  目前媒、金分離究竟要不要溯及既往?初審已將該條文保留,規範金控公司關係人不能投資媒體的相關「關係人」條款,亦尚未納入「媒、金分離」的配套條款裡。
  法界人士分析,除非「媒、金分離」將「關係人」明確納入規範、同時,溯及既往的時間回溯到NCC成立之前的95年6月之前,否則即便「媒、金分離」未來完成立法,蔡明忠或林榮三還是不會被這波「媒、金分離」所掃到。<擷錄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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