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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智想買南山 先約法三章

新聞發生日期:2009-11-04 |  相關公司:南山人壽 |  瀏覽人數:5635

美國國際集團(AIG)將南山人壽售予博智金控一案,隨著自救會與博智協商破裂,轉向立法院陳請,成為新焦點。另外,出價更高的中信金控也質疑此出售案過程疑點重重,擬對AIG提告及求償。整個事件鬧得沸沸揚揚。
博智尚未向經濟部投審會提出申請,一旦提出申請後,投審會表示,除會透過境外機構深入清查股東結構有無陸資,還會邀集金管會、中央銀行等相關單位進行跨部會協商,只要有一個單位否決此案,博智就無法入主南山人壽。但是政府的審核應該怎麼做?重點何在?
首先,該注意的是究竟博智金控是否為中資企業?這個部分是媒體的焦點。
以經濟學的非歧視性原則,如果可以幫台灣創造更大的效益,實在不要拿雞毛當令箭。但是,畢竟今年6月30日通過的「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第一階段開放投資項目並未包括金融保險事業,此部分仍待兩岸金融MOU的簽訂及後續協商開放。如果真有中資在裡頭且超過目前法律的規定,博智即有違背誠信原則的問題。
其次,對於博智金控與中策集團的關係,應該釐清。博智金控團隊是由博智和香港上市公司中策集團一起組成,傳博智金控資本額,中策出資八成,博智只出資兩成。雖然在金控的架構下,博智已經不再是過去以私募股權基金為主的經營形態。博智金控也承諾閉鎖七年的經營南山,但中策的決策或是易主,就會影響博智金控的經營。我們的金融監理,如何能鞭長所及達到中策?
況且,市場早有傳聞指出,博智入主南山後,將會把南山做首次公開發行(IPO),然後在證券市場釋出三分之二的股份,自己留下三分之一股份,一方面掌控經營權,一方面向國內銀行業者融資。從此傳聞觀之,這顯然是一筆無本生意,且短期獲利的觀點得以印證。這也可以清楚看到私募基金的慣用手法,就如同早先美商奇異融資、新橋資本等分別投資萬泰銀行、台新金控的策略一樣,殊無二致。如此一來,允許保險業讓私募基金入主,可能對南山人壽或此產業的長遠發展與永續經營帶來負面衝擊。
我們建議,為避免買主透過中策在香港炒股獲利或掏空南山,未來應限制博智與中策集團前十大之大股東,至少七年內不能移轉所持有的博智與中策集團之股權與該公司所持有的南山人壽股權。
另外,根據我國金控法第6條之1,對金融機構有控制性持股,就必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外國投資人雖依第23條規定,得不在我國設立金控,但條件是有母國監理及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因此,之前渣打併新竹商銀或花旗併華僑,即是依此外銀就沒有再設我國的金控公司。今天博智是否符合香港的母國監理?或是我國應強制要求其在台灣設立金控公司,都應特別加以討論。
以台灣金控最低實收資本額為600億元,則博智的財務槓桿比例可明顯降低。台灣的金控,自然要接受政府的金檢,適用台灣的罰則:背信掏空公司,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伺候。這些防範,可以減低南山人壽被掏空的疑慮。
我國法律目前對銀行及金控大股東都有適格性的規定,但保險則付之闕如。金融重建基金迄今為解決問題金融機構已經賠付近3,000億。最近國華人壽等六家保險公司,因資本不足,可能還需動用該基金來全民買單。所以政府對於金融機構大股東的適格性,都應更嚴格的加強審查。保險公司大股東適格性的規定,除了應儘速立法,在此也應本法理來要求未來的南山人壽大股東。
對於人壽公司股權轉讓,在國際上有一定的遊戲規則,我們不應該讓此案的發展,留有非議之處或成為粗暴的範例。最簡單的辦法是,要求博智成為台灣的金控公司,接受台灣的金控法監理,或是讓其與台灣的金控公司合作互相持股,透過政府的監理,合法的來經營保險業務,如此才能讓南山的保戶放心、員工安心,讓台灣的社會寬心。
<摘錄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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