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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條款攻防 下次會期再戰
新聞發生日期:2010-05-05 | 相關公司:證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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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關於內線交易行為的規範,在兩年多的修法過程中,攻防的真正關鍵在於立委自行提案的「抗辯條款」,或稱為「豁免條款」的免責規定。法務部與金管會聯手順利阻擋立委的提案,但附帶決議要求兩單位在下會期再審議,這表示事情還未了結。 特定立委原先提出的豁免條款,內容是「履行或執行獲悉消息前已訂立之契約、已決定的業務範圍內之計畫、指示或決策,且該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對該有價證券的買賣數量、價格區間及執行期間可得確定者」。 條款的內容是從美國引進的,看似不錯,但有心人蓄意造假,有計畫性的事先規劃,再搞內線交易,防範的機制等於「敞開大門」;美國人現在就為此類問題大傷腦筋。 由於法務部與金管會全力阻擋。特定立委後來又將文字改為「行為人如能證明所從事之交易非基於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價格或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者,事先已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週知,不受第1項或第2項規定的限制」,增訂在第157條之1第8項。 此條文若是過關,檢察官以後對於內線交易行為恐怕就不必偵辦了;因為第8項的內容規範更寬、更無法約束其間的不法行為;兩單位全力阻擋才暫免過關。 其實,要開放豁免條款也不是不行,但資訊一定要公開。如果金管會能對上市櫃公司有關的「契約、計畫、指示或決策」,規定事先都要「揭露」,相信社會大眾比較不會有反對聲音;反正資訊公開,大家在股市憑本事見真章嘛! 倘若遊說立委的企業財團認為,如此怕會洩漏「商業機密」,那也是沒辦法的事。因為,在免責與商機中過於傾斜於任何一方,都會形成市場交易的不公平,屆時不法交易將氾濫成災。 此外,政府如要開放豁免條款,不僅要有配套措施,讓資訊充分揭露,以規範內部人「計畫性的交易行為」可以免責;同時也要對外部人,因商業行為過程中獲悉重大消息,而影響其原計畫要買賣股票的行為是否要同樣列入考慮,一併免責,俾避免內部人因揭露計畫進行交易免責,外部人反而要吃上內線交易罪的畸型現象發生。 <摘錄工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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