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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防洗錢 訂新規
新聞發生日期:2018-01-23 | 相關公司:證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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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台灣證券交易所增訂相關營業細則,規範證券商未來受理開戶,客戶均應檢附防制洗錢辦法規定的辨識身分文件,並依重要性與風險程度狀況,配合更新客戶資訊。 證交所表示,為有利證券商落實和執行防制洗錢規範,增訂規範證券商未來受理自然人、非法人團體、全權委託、信託及華僑、外國客戶等開戶時,應檢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所規定辨識身分的必要文件。 另對現有客戶(含實質受益人)的身分確認,證券商也應依重要性及風險程度情況,持續進行審查事宜,更新客戶和實質受益人資訊。 證交所說明,本次修訂參酌「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三條,根據不同樣態,金融機構確認自然人客戶身分,應遵行四項要點,包括一、以可靠、獨立來源的文件、資料或資訊,辨識及驗證客戶身分;二、針對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確實查證代理的事實;三、辨識客戶實質受益人,應以合理措施驗證其身分;四、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包括瞭解業務關係的目的與性質等。 受理法人客戶、團體或信託的受託人時,也要掌握四要點,包括一、確認客戶或信託名稱、法律形式及存在證明;二、規範及約束客戶或信託的章程,或類似的權力文件;三、確認客戶中擔任高階管理人員者的姓名;四、客戶註冊登記的辦公室地址及其主要營業處所地址等。 同時為加強證券商落實洗錢防制規範,證交所表示,本次修訂同步修正營業細則有關違失的處理原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也配合增訂。如證券商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或併課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摘錄經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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